为应对工程项目的复杂多样,尤其是在施工中随时存在的不确定因素,经第七次校基建后勤工作领导小组讨论,按照学校内控建设的有关要求,现就建设工程(含维修改造)项目的变更签证统一要求如下:
1、工程变更由项目经理提出,以书面形式报基建处务会议(后勤党政联席会议)审核后,方可通知变更。涉及到建筑外观、标准或使用功能的变更,需充分征求涉及单位意见,确定无误后,方可进行变更。
2、承办部门项目经理和现场监理(含跟踪审计人员)必须对现场的实际情况做认真、详实的记录,并与施工方共同对相关工作量予以实测实量。工程变更签证须在工程现场进行,签证必须由承办单位项目经理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、第三方监理工程师(含跟踪审计人员)各方签名,形成《工程联系单》等完整资料。没有安排跟踪审计单位的工程必要时邀请学校审计处有关人员参与。
3、工程变更原则上应在合同清单(暂列金项目)内消化。原合同金额内无法消化的增项或者原合同内未约定综合单价的增项,原则上不再作变更签证,工作量统一打包,按照“二期维修改造”思路再次论证立项。
4、工程签证的审批权限和程序:
(1)合同清单(暂列金项目)内消化的变更签证,承办部门形成报告,提交校基建后勤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,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后,纳入工程项目决算资料;
(2)经充分论证,确因项目配套特殊需要而不宜另行单独实施的增项签证,承办部门形成报告,提交校基建后勤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,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后,予以实施。其中签证造价在2万元(含2万元)以上的,还应报请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例会审核,待办结审批手续后,方可实施;
(3)严控超合同现象。每个工程项目签证累计金额不得超过项目原合同总金额的10%;或者虽未超过10%比例,但增项金额累计不得超过50万元。